问题 | 婚前财产婚后一起还贷款离婚怎么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财产婚后一起还贷款离婚怎么分 在结婚之前所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续定时间内出现共同偿付贷款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在离婚程序中一般无法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的相关合约,同时又以其本人的财产来支付首付款项,继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婚后使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来偿还该笔贷款。如果此时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上只记载有首次交纳房款人士的姓名,那么当这对夫妇面临离婚问题时,该处不动产的最终处置权将由当事人双方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然而,如若依据上述条款仍然无法就分配问题达成共识的话,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定该不动产的归属权归属于原产权注册人,而对于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债务,将会被认定为原产权注册人的独特责任。 此外,对于双方婚后期盼共同偿还的贷款款项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在离婚程序中,将会由原产权注册人给予配偶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以解读为赋予配偶相应份额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应归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进行判断,若该房产证书上同时刻有夫妻两人的姓名,那么便足以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房屋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购买,其贷款也由购买者自行偿还,因此,在离婚阶段,这部分房屋并不被视作共同财产来处理。然而,如果此房屋的确是在结婚之后开始共同分担贷款费用,那么在离婚时,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所有权判给最初的所有者,而剩余的贷款债务则由他/她独自承担。在此过程中,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原所有者有义务对另一半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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