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属于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属于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挪用公款罪,简称挪用公款罪,其定义为国家公务人员运用职位上的权力,将公共财物私自移作他用,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是以私人利益为导向,擅自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亦或是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返还上级拨发的公款,且数额较大者。关于该罪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涵盖涉案金额以及犯罪持续时间两个方面。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对于入刑起点(即立案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但通常情况下,若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便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挪用的是特定款项,例如用于救灾、抗险等紧急用途的物资,即便数额较小,也有可能引发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什么属于挪用资金罪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需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一)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因素是公司、企业和其它合法实体的资金使用权及收益权利; 同时,本犯罪行为的具体受害对象,便是各单位所有的资金。 (二)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来看,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挪用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在主观层面上,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进行此种行为。 (四)最后,本罪的实施者是特定的主体,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实体中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罪系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归还款项。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往往主要涉及被挪用款项的数额以及严重程度等因素。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立案标准会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情节较为严重者,则有可能面临此类犯罪的法律追究。即便是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款项,例如用以赈济灾民的救济金,即便其总额较少,也有可能触发刑事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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