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条件是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而会见的前提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首先,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且需获得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自身的合法委托授权; 2.其次,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需提前与相关执法机构进行预约,并按照规定要求选择特定监管场地(如侦查机关或看守所)实施会面活动; 3.最后,在会见期间,律师有权知晓案情的详细信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或阻碍案件的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侦查机关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在刑事诉讼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进行阅看和聆听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陈述的活动,亦被称为“律师会见”,其必须符合下列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律师必须持有由法律机构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其次,律师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本人的合法委托授权;再者,为了确保律师会见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律师需要提前向执法机关进行预约申请,并在特定的监管场所进行会面;最后,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享有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法律建议的权利,然而,他们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预警方的调查工作。我们应该确保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行为是合法且合规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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