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犯罪几年不能当董秘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刑事犯罪几年不能当董秘 对于不符合条件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即在个人负有较大数额债务且逾期未予偿还的情况下; 以及在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行使部分民事行为权利的前提下; 另外,曾在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中担任过董事或厂长、经理职务,并对该企业的经营失败承担个人责任,但过去三年尚未解除此类责任的人士; 最后是,除了以上几种情形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刑事犯罪罚金不缴纳如何处理 若行为人因为刑事罪责而被判处需支付罚金,但期满后仍旧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国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罚金的追缴。 针对罚金未能够全数缴纳完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内发现其具有可供执罚的财产时,都应当立即进行追缴工作。 然而,如若不幸遇到不能抵抗的灾难性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罚金缴纳困难的情况时,应当经由人民法院的裁定,允许行为人延期支付、适度减少甚至可对罚金进行部分或全部豁免。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犯罪几年不能当董秘”,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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