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涉及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2.以虚构、捏造或者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 3.那些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民法典66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予者有权撤回赠与: 首先是在行为上对赠予者本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对赠予者负有的扶持、养护义务却未履行; 最后是未能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所签订的责任义务。在此过程中,赠予者撤回权利的有效期仅限于自知晓或理应及时知晓撤回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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