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婚后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婚后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公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令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皆可进行公证处理。 在此基础上,请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若申请通过审查并被确认为符合相应条件者,则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经公证机关认证的公证书。 需要强调的是,婚后财产并非仅限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还包括了夫妻任意一方在取得这部分财产时所应负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至于婚后财产若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之间关于此问题的约定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的明确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夫妻婚后财产怎么划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夫妻共有且无特殊约定的财产应当平等分配,即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及财产的来源等多种因素来进行灵活变通处置。对于性质明确属于单独专属某方使用的特定物件,通常尊重其私人所有权。 2.假设一方当事人以夫妻共有的财产与他人组建合资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其入股的款项或商品则可以归于该方独占享有权;而另一方在得到相应分享资产权利的同时,理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金。 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某些特定属性的生产资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资源将可以被分配给具备相应经营条件以及能力的一方独占保管。在此情况下,获得这些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对相关财产进行公证的权利和自由。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严谨而正式的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公证机构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之颁发相应的公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收入,还涵盖了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义务。至于这些财产能否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受到双方事先达成协议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的制约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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