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会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会无效 关于实践中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普遍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七方面: 首先,是担保对象资格不明晰,根据国家法规明确规定,诸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单位不得提供担保服务,其财产权益归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不具有合法法人身份的单一机关内部结构或职能部门所发表的担保声明效力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再次,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经理擅自做出的担保决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如以公司的资本资产作为担保,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其他自然人债务人提供资金保障的话,那么相应的担保协议会被判定为无效; 接下来是一些特殊情况,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采用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或者为了某些不良目的而恶意串通,使得担保人在心存疑虑乃至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保证合同,此种情形下,该担保合同同样属于无效,担保人无需对此负责; 还有就是关于以禁止流通物展开的担保合同,如果该物品依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禁止流通范围,或者属于不可转让财产之上设置的担保存续,这类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要是对外担保事项未经任何权力机构的批准且没有充足法律支持,那么该项对外担保自然也将无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并未对反担保之事做出特殊约定,一旦担保合同发生失效,反担保合同也随之失效。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即使反担保合同在表面上无懈可击,然而一旦其涉及到违反《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仍然可能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情形可以导致保证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例如,对于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机构实施的担保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其进行担保;非法人机关的内部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因此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法生效;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如果没有获得董事会授权而擅自利用公司资产所作的担保,同样也是无效的担保行为;此外,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逼迫对方签定的担保合同,也同样是无效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或者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担保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另外,在没有约定反担保条款时,如果主合同本身无效,那么反担保的效力便自动失效;最后,即使反担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若其违反了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也同样可能无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