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政府采购合同能否被解除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解答

一、政府采购合同能否被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可依据协议解约、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均已满足而强制解约以及由各当事人自主定立并达成共识的条款来进行解除。

首先,若欲实施协议解约则需经过当事人彼此之间友好协商形成一致意向之后方可解除相应的合同;

其次,在满足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均已满足且缺少单方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此方法向司法机关提交解除合同的申诉;

最后,如有商定明确条款规定可解除合同之特定情况发生,则享有解除权之人便可据此行使合同解除之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批量大型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相应的框架协议;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涉密信息或商事机密,如经确认不属于需要授权对外公开的范畴,也可无需公开,而其余条款或细节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这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涉密信息,采购方会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界定和管控;而商事机密所涉及到的各项内容,采购方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文件,在与供应商协商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商业机密范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所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金额等关键要素,不应该被视为商业机密予以保密。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细节,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公告中体现。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若尚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应最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在特指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合同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而进行解约、或者是符合法定的条件实现,又或是经过事先约定而选择解除这三个途径来结束合同关系。对于协议解约这个途径来说,需要双方对解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出现了法定规定的解除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并且没有单方面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出解除请求。最后,如果合同中明确注明了解除条款的话,那么相关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去实施解除行动。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10 12: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