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单位是否能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合同诈骗罪单位是否能构成 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或其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合同欺诈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或组织在签署与履行业务合同时,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而采取欺骗手段,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那么该企业或组织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承担罚金责任。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虚构的公司实体或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2)使用伪造、篡改、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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