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仲裁
解答

一、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的程序:

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收集证据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立案,等待开庭审理,然后是调解、裁决。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劳动仲裁程序错误怎么处理

对于此问题,应以细致入微的方式展开分析研判:

首先,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那么其有权在此后十五日之内从仲裁庭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其次,若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庭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所做出的裁决,其涉及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总和,以及在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存在如下六种情形之一者,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1)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出现明显错误;

(2)仲裁庭对该项争议没有管辖权;

(3)仲裁庭在处理该争议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4)仲裁庭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5)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性证据;

(6)仲裁员在审理该案期间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最后,用人单位如对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裁决持有异议,同样有权在收到仲裁庭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的法定流程如下:首先起草一份详实完备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其次,根据诉讼请求的要求,积极搜集并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送至当地劳动仲裁委进行立案;随后,进入等待仲裁案件排期开庭的阶段;接下来便是通过庭审质证环节和双方辩论,以求得调解解决方案或者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慎作出裁决。所谓劳动仲裁,即是由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公正、公平地居中裁判与裁定。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9 10:4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