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大队能否同时进行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仲裁 |
解答 |
一、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大队能否同时进行 在实践中,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不可协调并行执行的两种法律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决;而当劳动争议的产生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时,则由这两个地区的相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应当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最终的管辖机构。 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若决定受理该案件,仲裁委员会将从立案之日起开始组建仲裁庭,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此期间,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在仲裁调解环节,通常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先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仲裁程序终止;如调解失败,则进入仲裁裁决阶段。在仲裁裁决环节,仲裁庭将召开公开庭审,对案件进行裁决,并在裁决结束后,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与一般经济仲裁的不同点 在处理一般的经济争议时,被仲裁的双方法律实体通常需要在案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协商并签订仲裁协议,进而依据此等合同,向相关的仲裁机构递交审理请求书; 然而,相较于此类,劳动力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事先或事后就争议事项签署仲裁协议,只需要其中一方提出相应的申诉申请,相关的仲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接收和审理。 值得指出的是,依我国仲裁法规定,有权执行仲裁职责的机构主要分布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同时,如有必要,也会在其他设有正式行政区划的城市予以设立; 另一方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而言,主要是在各个省,自治区内的繁华城市及其所属各个县级行政区域设立,亦或是在直辖市的各个区、县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处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属于两种平行实施的法律制度。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地域管辖之规定,承担审理以及裁定劳动争议的重要职责。第二条 若劳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注册地提出仲裁申请,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定。第三条 仲裁申请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案件是否予以受理的评估判断。第四条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受理的案件,仲裁庭将着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仲裁程序即告终结;反之,则进入裁决阶段。第五条 仲裁庭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将依法公布裁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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