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上网络帮信罪如何自我陈述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法庭上网络帮信罪如何自我陈述 1、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知情状态时,其陈述和辩解无疑是极为关键的参考因素之一。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首要任务便是对被告人所提供的信息以及相关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深入审视,挖掘其中可能存在的合理成分,以寻求有力的辩护依据。 2、其次,需要关注被告人是否有可能被被帮助对象欺骗的可能性,并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来加以证实。 3、最后,在对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上的知情状态进行判断时,还需结合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否具有显著的违法性质,以及被告人是否曾经因为类似行为而遭受过处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辩护工作。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庭上的三性不认可指什么 如若对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未予认同,则称之为“三性不被承认”。此术语意在指出,证据乃说服裁判者之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就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因此,一旦证据的这些要素未被认可,就无法将其视为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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