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 (1)名称。 (2)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并应当标明所在地省、市、县及街道门牌号码。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 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登记注册,要依据相应的能证明其真实姓名或名称的文件、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进行。 (6)注册资本。 是全体出资人(股东)投入公司的实缴出资之和,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以货币数额表示的资本总额,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之初的经营资本,也是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全部资产的来源依据。 (7)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直接决定并反映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公司之全称;(2)公司的具体地址为其主要日常业务运作机构所在之处;一家合法设立的公司仅可进行一处地点的注册登记,且需在该地详情中明确注明所在省份、城市、县城以及街道的详细门牌号码;(3)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事宜;(4)公司长年限的经营有效期;(5)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所有者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全名;(6)企业注册资金的实际金额;(7)企业从事运营活动的广泛领域。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