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不走保险让驾驶人赔幺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可以不走保险让驾驶人赔幺 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之后,车主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通过保险赔偿来解决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所有意外事件均必须透过保险理赔来解决。故在此情形下,若车主自身并不打算寻求保险赔偿,则只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便可。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投保人因酒后驾车或未获得驾驶执照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可以不还股东钱吗 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倘若公司负有欠债主事,则需承担还款义务。与此同时,公司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借取款项并用于公司运营之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借条署名自然人而非公司本身,可视作公司欠款,可作为公司债务进行会计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拥有由股东投入资本所构建的所有法人财产权。当股东通过缴纳资金形式将相关财产划拨至公司之后,该笔财产所有权即从股东手中转移至公司,公司据此依法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及处分权等各种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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