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后是否有权保留劳动合同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离职后是否有权保留劳动合同 当员工辞去其职务后,原有的劳动关系便自然解除。 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应尽的权利和职责都得以如约完成,因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已失去了束缚作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有责任将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最长达两年的时间以供查阅”。 在此,再次提醒各大企业负责人对于这些法律相关内容予以重视。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之际,必须向员工开具正式的离职证明。 并且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帮助员工妥善地处理好他们的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迁移事宜。 同样地,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也应该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 而如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公司有必要向我们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话,他们应在所有的工作交接事项都得到解决之后再行支付这笔费用给我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离职后是否还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离职之后,倘若该员工在职期间曾有过职务侵占之举,即便在其离职以后才被发现,依然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名。这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是借助职务便利作为前提条件而实施的,并不受制于个人的职位变动。 然而,对于那些在离职之后,通过滥用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而实施的新的侵占行径,却不再适用于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其签订的原有劳动合同即自行失去效力,随之而来的是,双方在该份劳动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贵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解聘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材料,至少应当保留相当于两年时间的期限。此外,贵司还需要向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文件,并在离职员工提出要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积极协助其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确保离职员工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交接。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也需要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的交接事宜。如果贵司因故需要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这笔款项应当在所有交接事项全部完成之后予以支付。在此过程中,贵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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