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是否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是否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系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义是故意或过失地施行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等行为。 其所侵害的法律权益乃公众的公共安全,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其犯罪对象亦是公众的公共安全。 因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刻意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节中共襄盛举,将之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下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鉴于危险驾驶罪乃是以公共安全为重心的一种严重犯罪,其所涉问题在于有意或者疏忽的驾驶员行为可能会对无数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极端重要的财产权益构成潜在威胁。此类触犯刑法的恶行严重侵犯了广大民众的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在立法层面被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目之中,并被明确定义为法定犯罪类别,旨在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与社会大众的安全保障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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