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职人员受贿罪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非公职人员受贿罪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非法公职人员受贿案中,法律并未对此给予明确界定,因此,非公职人员受贿是否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因案而异。但是,我们仍可以根据现行法规总结出适用于大部分情况下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点: 1.受贿金额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界限,即不足以达到或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2.受贿行为尚未达到“其他较重情节”,如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或者行贿方并未实际获得任何形式的利益。 3.受贿人自愿全额退还所有受贿所得,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其他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4.受贿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可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5.受贿人并未对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上分析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然而,具体情况仍然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罪新标准有哪些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下的受贿罪,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即当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较大数额”,从而满足立案追诉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非国家公务人员若能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或者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只要其受贿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那么就应该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涉及到非法公职人员受贿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非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事实进行评估判断。通常来说,假如涉案金额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并没有借助其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并且能够主动将全部赃款归还、不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积极投案自首并且提供了有价值的刑事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同时也没有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这类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被告人适当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和适用法律条款,仍然需要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等,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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