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具备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具备条件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前提条件主要涵盖如下七个方面: 首先是正在预先准备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是正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就被司法机关发现; 再次是在犯罪现场被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直接指认其为罪犯;接着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者身边发现了足以证明其罪行的相关证据; 然后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的犯罪嫌疑人; 再者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潜在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以上所有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公安机关才有权依法对涉嫌犯罪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具体规定几天放人 1、在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拘留者最长只能度过满三十七天的关押期。如果在此期限内,检察官并未通过相关手续来批准其被捕,那么被拘留者便有可能被释放。 然而,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拘留嫌疑人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批准逮捕的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则可推断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将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在预备或者实施犯罪过程中,且在犯罪现场已经得到了被证实,甚至于在其居住场所也已经发现了相关证据,此外,倘若该犯罪嫌疑人正在试图逃避法律追责以及试图对此进行销毁证据处理,并且其真实身份仍然无法得到确认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先行拘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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