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保险赔撞死人的钱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什么保险赔撞死人的钱不赔 若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予以免责: 1.自家人碰撞导致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承保。此项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因意外事故而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害提供保障。该险种的条款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定义,其中并不包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在收费停车场内遗失车辆,保险公司亦不予理赔。通常情况下,若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维修厂遭遇盗窃,保险公司均不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停放在上述场所的车辆,停车场负有保管义务,故因保管人疏忽导致的车辆丢失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3.车内财物丢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畴之内。据相关领域的专家解释,根据各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所能覆盖的仅限于车辆本身,而非车内的个人物品。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均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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