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能开的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能开的的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明文,取保候审限于以下几类情形: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预计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可以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孕妇或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强制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完结,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依据现行法律,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能开无犯罪纪录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由于个人尚未被法院依法裁定构成犯罪,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由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区的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做出不同处理方式的可能性;部分地区可能会在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上标明曾经遭受过强制措施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可能会面临处以管制或者拘役等较轻处罚方式,或者在既定刑法之下可能将面临一种额外的处罚;其次,待判决的有期徒刑期存在,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及危害;再者,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或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独立自主生活;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或正在哺乳中的妇女,且其行为并未对社会构成直接危害;最后,在羁押期间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以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凡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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