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偿起诉时限是多久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代偿起诉时限是多久 对于一般的保险公司来说,其涉及诉讼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两年; 然而,当涉及到人寿保险的问题时,诉讼时效则会延长至五年。而当谈论的对象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果希望获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其需要在得知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便可能造成逾期失效。 最后再来讲讲人寿保险方面,如果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的话,其诉讼时效期限同样也设定为五年,但同样是从他们获知或者应该获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来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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