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是否可以拒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是否可以拒赔 任何在责任范围之内的事项都无法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然而,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会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1.所涉及的保险事故并不在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障范围之中; 2.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时期内(即等待期)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便被保险人遭受了损失,保险公司亦可不予赔偿; 3.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并免除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4.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5.若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有自杀倾向或者故意造成违法行为,则需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风险,进而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是夫妻是属于共有财产属还是于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保持完整期间,若存在由夫妇共有的资金投保的情况,且投保者和被保者均为夫妻中的一员,那么在离婚之时,无论该保险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只要投保方不愿再履行保险义务,保险机构便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部分转换成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反之,如果离婚时投保方决定继续投保,则投保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所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根据以生存至特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各类补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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