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车险规定的理赔时效届满怎么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法车险规定的理赔时效届满怎么算 关于保险理赔的有效期时长问题,这需要依据特定的保险种类来进行判断和确认。从整体上来看,保险理赔的时效性可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是针对人寿保险的索赔,其时效期限一般设定为五年。 其次则是针对其他各类保险产品的索赔,其时效一般规定为两年。但是须注意的是,保险索赔必须在相应的索赔时效期内提出,若超过此期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未能提供必要的单据证明以及未领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理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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