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怎么办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怎么办 接连签订了四次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这表明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件)。 然而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过期以后,该用人单位在没有经过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了劳动关系。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原劳动合同的非法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而如果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约或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需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办完离职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若离职员工离开之后仍旧受到原用人单位所施加的劳动契约约束,劳动者可向其所在地域范围内的劳动法规监管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以求公正与合法的解决方案。若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任何违反预定条款的情况,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约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而言,应根据真实具体的解约情境作出准确评估和权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历了四轮合法的劳动合同签署之后,用人单位在合约期满后未遵循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明确侵犯了我国劳动法律之规制。因此,作为劳动者,您有权利主张恢复劳务关系或者获取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以每服务满一年向您支付两个月工资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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