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起诉谁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对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起诉谁 倘若贵方对于对方保险公司所提供之理赔服务有所不满,可依法向其发起法律诉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在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后,保险人或称保险公司须按照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相应的约定去执行理赔事宜。若保险人未能严格按照此项约定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对对方法医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若对法医学鉴定结果存在疑义,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接收并完成办案机关所委托的重新鉴定工作: 首先,原司法鉴定人员并不具备从事委托鉴定事项之所需的职业资格; 其次,若是原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其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来组织实施鉴定活动; 再者,如果原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 此外,办案机关也可基于自身判断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亦属此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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