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的立案管辖权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洗钱罪的立案管辖权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关于洗钱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的专属管辖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负责。一旦公安部门接获报案线索或自行发现有洗钱相关的违法活动,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察。在此过程中若发现犯罪事实清晰且确凿证据充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在经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如认定该案件具备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洗钱罪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的立案要素包括什么 对于明知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为了掩盖、隐匿其真实来源和实际性质,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应当予以立案追究诉讼指控权: (一)提供资金账户来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的;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进行转移的行为;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五)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实际性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关于洗钱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的专属管辖权归属于公安机关负责。一旦公安部门接获报案线索或自行发现有洗钱相关的违法活动,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立案侦察。在此过程中若发现犯罪事实清晰且确凿证据充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在经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如认定该案件具备起诉条件,则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洗钱罪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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