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交执行机关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交执行机关几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当取保候审的申请提交给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决策。若执行机关未能在期限内做出决定,则应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未予批准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交完押金多久放人 在行为者交付了取保候审保证金之后,便可即时释放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当命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一方应当将保证金存入由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当取保候审的申请提交给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决策。若执行机关未能在期限内做出决定,则应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未予批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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