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立案来源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立案来源有哪些 主要来源有: (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结案吗? 关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後,何時必須辦理結案的期限,我們國家政治制度并未正式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然而,出現在人們法院審判之後,所作的裁決需要進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兩個以的月份範圍內,最晚不應超出三個月。依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條款,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的審理,應該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做出裁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