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税起征点上调 |
分类 | 税务类纠纷-合理避税 |
解答 |
一、个税起征点上调 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已经是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了,如今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 《202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规定: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二、个税起征点5000是哪一年开始的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将强制执行。 然而,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在改革过程中尽快享受到丰厚的福利待遇,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起点额度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原先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5000元。这也意味着,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调整为每月5000元。 此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则明确指出,居民个人的总所得,需在每一个税收年度结束后,扣除其收入总额中的6万元基本费用以及各种特殊的扣除项,如特定的附加扣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减项目等之后,剩余的金额才能作为应缴纳税款的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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