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一、哪些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不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是: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以下情况下,无法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事实未存在任何争议,选择主动撤出现场进行自行协商解决,且最终双方达成了共识并留下了真实姓名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之后,其中一方在事后又反悔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案;2.在接到事故通知或需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时,相关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将车辆与受伤人员的位置予以标识之后驾车迅速离开现场,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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