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一种判决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一种判决吗 刑事拘留并非一项刑法意义上的判决。 此行为乃是公安机构及人民检察院于直接受案审核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手段。 这仅仅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逸以及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 至于裁决,则属于法院在审判案件之后,对被告方罪行及其量刑程度做出的终极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哪个机关批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批准。就公安机关而言,对于现行的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分子,只要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皆可实施先行拘留:如犯罪预备阶段、实际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期间、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等;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者指控其为罪犯;在其个人身边或居所内发现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有力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是在逃亡过程中的人员;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人员;无法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且身份尚未得到核实的人员;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共同犯罪嫌疑重大的人员。同样,处于检察机关自侦事例阶段时,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离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嫌疑人士,检察院同样享有拘留决定权。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案件侦查中,对现行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其逃逸或销毁证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它不是判决,仅是程序中的一部分。判决由法院在审理后,对被告罪行及刑罚做出的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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