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338条与修改前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刑法第338条与修改前的区别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第330条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严格规定: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管理规定者,如存在特定情况,导致甲类传染病蔓延或有造成其广泛传播严重风险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刑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将面临最高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特此强调的是,违反本法规定时,涉及到供水单位所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这一行为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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