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有什么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遗嘱有什么要求 (一)立遗嘱的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即遗嘱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可以写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有什么特征 1.遗嘱,作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代表,与其它各类法律行为共同构成了法律行为体系。 换言之,遗嘱乃是法律行为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遗嘱具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它被定性为死因行为。 具体而言,即遗嘱的法律约束力仅在立遗嘱人离世后才能够得以发挥作用。 这也就意味着,在遗嘱订立者存活之际,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由变更或撤销先前所设立的遗嘱。 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遗嘱的性质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指定遗嘱形式及内容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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