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如何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无效合同如何解除 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解除的。 合同的解除,是解除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如何认定价值 依照法律之规定,关于合同时期存在之过失行为及时有效的确认,具体如下所述: 若主要责任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则该方应承担赔偿对方因自身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失,损失金额之计算以事发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为依据; 倘若各方均存在过失行为,那么他们均应对自己负责的问题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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