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有证据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有证据吗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拘留往往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然而这些证据并非总是充足且确凿无疑。 刑事拘留是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构针对由他们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范围内的紧急状况,针对那些被认为是现行罪犯或重大潜在罪犯而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当决定实施刑事拘留时,相关执法部门通常会具备一些可能指向嫌疑人涉及犯罪的证据线索,然而这些线索可能尚未足以支撑做出判决性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是判刑了 刑事拘留并非代表着判刑。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严肃而极端重要的程序性强制手段,主要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机构在进行谨慎细致的调查过程中,面对那些涉嫌实际犯罪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暂时性的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权利。然而,判刑则是由法院依据严谨的司法程序,通过全面深入的审理,根据犯罪行为的现场证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文,对犯罪者提出控告与指控,并相应地做出最终的有罪裁决和处罚决定。刑事拘留的终极价值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某人遭受到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其必然会面临法律上的判刑,只有当事件经过严格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法定程序,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确凿存在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罪犯,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事拘留通常基于一定证据,但证据未必充分确凿。它是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调查案件时,遇到紧急情况,对疑似现行或重大罪犯采取的临时剥夺自由的措施。在实施拘留时,执法部门可能掌握指向嫌疑人的证据线索,但这些线索尚未足以做出最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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