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一、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其一,两者的法律效应不尽相同。 合同的解除不仅能够对过去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合同关系追溯至既往时期而宣告结束,进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 同时亦能够对未来的行为产生影响,即不会产生追溯至既往时期的法律效力。 然而,合同的终止仅仅是使合同关系在未来宣告结束,并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所适用的范围存在差异。 合同解除往往被视作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手段。 因此,合同的解除通常只适用于违约的情况。 尽管合同的终止同样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是它更主要地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况,例如合同因为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共识、抵销债务、混合等原因而终止。 从这一角度来看,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显然要大于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可以并存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解除合同和承担违约金责任二者无法兼得相容。 原因在于,我国所执行的属于补偿性质的违约金制度,其本质是对于可能由违约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害进行提前量化。 因此,补偿性违约金更偏向于对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害和未来可能的得益损失进行合法补救。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和偿付违约金互斥关系明显,两者不可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件中。 若某方试图追求全额补偿性违约金保障,则必须先维持原有的合同履行义务作为前提条件。 而补偿性违约金的涵盖范围,除了已经发生的违约所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包含了潜在的可得利益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可得利益仅能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解除合同与违约赔偿金的区别在哪 解除合同表示提早终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使合同双方自此不再受到该合同的限制和束缚。 而违约赔偿金则是当合同的一方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规定,从而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时所应当向对方支付的相应赔款。 解除合同的原因可能因为多方面的因素,例如一方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合同双方面对面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等等。 而在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时,违约赔偿金通常是用来填补由于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违约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合同被解除,有时候可能仅仅只需要支付了违约赔偿金来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之后若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某些违约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已经对另一方构成了财产上的损失或者其他方面的痛苦,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要求违约责任人承担违约赔偿金。 简而言之,二者之间的联系在于,违约行为可能会触发合同解除,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伴随着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然而,合同解除并非全部都是由违约引起的,同时也并非所有的交易活动中都会涉及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情况。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效应和适用范围不同。解除可影响过去和未来,可能恢复原状,通常用于违约情况。而终止仅影响未来,不恢复原状,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如合同完成、双方同意、债务抵销等,适用范围更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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