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 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拘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如果超出了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这段时间,就不能够称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该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并非犯罪的案情重大,如果其犯罪案情并不重大,但其犯罪嫌疑重大,仍属于重大嫌疑分子。 2、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所谓情况紧急,就是要具备以上法定的7种情形之一,如果不先行拘留,就会给刑事诉讼造成困难,难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法定的情形,就不应当先行拘留,刑事拘留并不是逮捕前的必经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经侦大队拘留人可以保释吗 在未最终作出判决前,被拘押于看守所内等待审理的刑事被告人,倘若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根据犯罪情节推断出其可能面临较轻刑罚处罚;或者认定此类情形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 另外针对被告人本身疾病缠身、身怀六甲或正值哺乳期间等客观因素,皆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因拘押期限届满而尚未完成全部审判流程的被告人亦可提前释放至家中待命,然而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审批程序并非如此随意,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审核与批准方可执行,同时被告人均应承诺随时接受传唤与配合调查。因此,尽管表面上看起来取保候审给人以充裕的时间就医养病甚至回归家庭的安宁生活犹如一项“恩赐”,但究其实质,对于被告人而言,更多地意味着一份责任以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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