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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期羁押算渎职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超期羁押算渎职吗

超期羁押算渎职。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所以当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造成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31天时,可以有以下两种保护自己的措施:

一、如果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如果最后背叛徒刑的,被羁押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超期羁押算渎职吗?

不当的长期拘禁或超越法定期间的拘留,构成了职业失责的一项典型情形。

具体而言,超期羁押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已然被非法拘留或逮捕的犯嫌人员、被告者,其在刑事法律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拘押期限,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理界限。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玷污了法律的进一步损害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在广大民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刑事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犯嫌人员、被告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迅速采取必要而有效的措施,对超期羁押这一不正当现象给予坚决、彻底的纠正和消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侦查机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狱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执行职务时,如存在下述任何一种侵犯个人人权的情况,受害人均有权获取相应的赔偿: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留手段,或者虽然依照该法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拘留,但拘留期限过长,后期又决定撤销该案、不起诉或做出无罪裁决,从而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

(2)对被捕之后的公民,同样依据结果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追诉;

(3)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改判无罪,且已经实际履行原判的刑罚;

(4)施行刑讯逼供或者通过暴力、虐待等方式,或者教唆、放任其他人施行此类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5)违法滥用武器、警具,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丧生。

因此,若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超越期限的拘留31天,可采取以下两种法律途径来寻求自我保护:

一、倘若最终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的决定,可以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二、若最后被告被判定有罪并判处刑期,那么之前被拘留的那段时间可以作为恰当的刑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超期羁押算渎职。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所以当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造成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31天时,可以有以下两种保护自己的措施:

一、如果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如果最后背叛徒刑的,被羁押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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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16: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