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人身受买卖的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过周密审查并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将此列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并迅速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 (1)接收到涉及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相关报案、控告、举报; (2)接到关于儿童失踪或年龄在十四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妇女失踪的报案; (3)接到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女性失踪信息,且存在可能被拐卖嫌疑; (4)通过观察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存在可疑现象,也许是遭到拐卖的不幸受害者; (5)发现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和儿童活动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及(6)发现任何可能预示着拐卖妇女和儿童事件正在发生的其他严峻情势。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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