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不予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是否同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流程通常大致如下所示:首先,负责办理相关案件的公检法三家(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会接收到相应的取保候审请求; 随后他们将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及其涉案人员的实际情况展开细致审查。 若经确认,相关人员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设定条件,决定机关有权做出否定回答,同时向其申请者明确阐述拒绝原因。 审查过程中的侧重事项主要由犯罪的定性、情节轻重、预期可判决刑罚程度、涉案人员的潜在社会威胁度等等构成。 实操中所涉及的各个情况将经过综合性的权衡考量,由此得出最终的决策信心。 假设相关人员有可能销毁、制造伪造现场证据,干扰证人陈述事实真相,或者串通口供以减轻责任,或者有潜在行为威胁对受害方、揭发者、举报人、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又或者怀揣自杀念头或者试图逃脱法律制裁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决定无法批准取保候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同意取保候审的流程是公检法接收请求后审查。 不满足条件会拒绝并说明原因。 审查侧重犯罪定性等。 综合权衡得出决策。 若有销毁证据等行为,可能不批准。 比如干扰证人可能导致取保候审不被批准。 二、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对无权获得保释的情形进行阐述如下: 首先,对于患上严重病症、日常生活无法自主料理,或者是已经怀孕或者正处在哺乳期内,以待抚养的母亲来说,若决定采用保释的方式将其看押,将会产生社会安全风险。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未能提供担保人作为他们的保障,或者未能支付相应的保释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特定情形者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首先,累犯是指因犯有故意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法定惩罚的罪犯,他们在刑罚得以执行或赦免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度构成犯罪。其次,对犯罪团伙的主要领导者而言,他们被视为是组织并引领犯罪团伙实施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再者,采用自残或自我伤害方式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员亦不被允许申请取保候审。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最后,如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且可能面临重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也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在做出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时,有关部门会全面权衡事例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同意取保候审的流程是公检法接收请求后审查。 不满足条件会拒绝并说明原因。 审查侧重犯罪定性等。 综合权衡得出决策。 若有销毁证据等行为,可能不批准。 比如干扰证人可能导致取保候审不被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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