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离婚房产公证给一方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不离婚房产公证给一方有效吗 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将房屋公证给一方,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不离婚房产证可以去掉一个名字吗 确实如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对房产所有权进行添加或删除姓名变更,在此过程中无需缴纳任何契税。具体操作方面,若涉及到对房屋所有权增加配偶姓名,则需由夫妻双方亲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以及房产证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进行办理;反之,如欲对已登记在册的姓名进行删除,则必须先由夫妻双方达成明确的财产分割协议,并至公正机构进行公证后方能顺利完成办理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将房屋公证给一方,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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