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处罚 在证明了违法情况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明确之后,对于个人而言,罚款金额在200元以内,而对于企业或其它组织,则是3000元以内的罚金或者是警告性的行政处罚,都可以在现场直接进行裁决。 现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官员需要向受影响的个体展现其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填写预先准备好且具备特定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立即将该决定书交到涉事者手中。 若当事人拒绝签名接受,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明确记录。 为了保障程序公正和事后监督,现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上报给所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确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真实性以及将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之后,对于个人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而针对各类企业组织的罚款则限制在3000元人民币以内。对于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实施现场予以罚款、警告等处罚。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务必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以示其合法身份,同时应进行详细记录,填写带有明确标识编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违法当事方签收。如遭拒绝签名,亦须向其说明原因,保持程序公正透明并接受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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