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能否参加竞选考察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能否参加竞选考察 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的情形下不得参与竞选考察。 众所周知,取保候审是一种司法机关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尽管被取保候审之人并无实际牢狱之灾,然而他们仍然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因此其行为及活动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限制。 对于参与竞选考察而言,通常要求候选人具备高尚的品德以及良好的社会声誉,而身处取保候审阶段的人士,由于其特殊身份,很有可能被视为存在不利于参与竞选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得参与竞选考察。 取保候审为确保刑事诉讼进行,虽无牢狱之灾,但仍在诉讼中,行为受限。 竞选考察要求候选人品德高尚、声誉良好,取保候审者因其特殊身份,存在潜在风险。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中,若存在以下情况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之人; 再次,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社会危害性;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得参与竞选考察。 取保候审为确保刑事诉讼进行,虽无牢狱之灾,但仍在诉讼中,行为受限。 竞选考察要求候选人品德高尚、声誉良好,取保候审者因其特殊身份,存在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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