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退侦二次后一般会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检察院退侦二次后一般会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过了多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非强制性地进行指控。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的是,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都不会对其追究责任,并且已经被追究的也需要予以撤销、注销、终止调查或宣布为无罪: (1)如果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造成的恶果微乎其微,不能被视为犯罪; (2)倘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 (3)根据特赦法令,获准豁免处罚的罪犯; (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告诉法院才能进行处理的犯罪事件,但目前并未告知法院或是撤回了告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经去世; 以及(6)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退侦能否取保候审 若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需满足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实行附加刑; (2)经判断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3)倘若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4)在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在经过严谨分析和细致审查后,检察院仍然认定现有证据给予确凿指控的条件不够充分,那么他们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不会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措施进行指控。此外,司法系统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也将不予追究责任: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获得特赦的人员;需要由受害人提起诉讼但却未能或者选择撤回诉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离世;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豁免刑罚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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