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犯罪嫌疑人规定可以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哪些犯罪嫌疑人规定可以取保候审 关于哪些犯罪嫌疑人士可获得取保候审之权利,具体情况如下述所示: 首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束缚或单独适用附加罪名处罚的行为人; (2)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形,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之嫌;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如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内的母亲,如果决定实施取保候审,也需保证不致于引起社会危害;以及(4)当羁押期限已经期满,然而司法程序仍未终结,对这类人员来说,就需要进行取保候审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此外,还明确指出,对于被判定为非吸罪行并申请减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哪些犯罪嫌疑人士可获得取保候审之权利,具体情况如下述所示: 首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束缚或单独适用附加罪名处罚的行为人; (2)可能涉及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形,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之嫌;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如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内的母亲,如果决定实施取保候审,也需保证不致于引起社会危害;以及(4)当羁押期限已经期满,然而司法程序仍未终结,对这类人员来说,就需要进行取保候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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