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婚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下列为可以作为判断婚姻情感破裂依据的明证: (1)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时,须提供法医学鉴定报告、警方出警记录以及目击证人口供等确凿证据; (2)牵涉到非法嗜好如吸毒和赌博行为的情况下,需提供住所社区(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及司法警察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3)当事件中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罪行时,需提供相应权威性处罚决议或者法院判决文书; (4)对于背离了道德规范且违法的行为,例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案件,需要提交与此类行为密切关联的婚姻证书、新生儿出生证明文件、居住地证明材料、相片以及住所社区(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司法警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姻感情破裂的条件都有哪些 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若经由法院劝导仍无法取得效果,则必须允许相关夫妇离婚: (一)已再婚或与第三者长期保持稳定共同生活状态; (二)对家人进行持续性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三)存在严重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多次教育纠正均无果; (四)由于感情产生矛盾而实际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五)其他可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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