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哪些条件不能去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哪些条件不能去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法律要求提供保证人者必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与本次事件毫无关联; 其次,具备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为能力; 再次,须拥有合法并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利; 最后,人身自由以及住所和收入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若有人无法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如涉及此案、能力不足以实现其所应负之保证义务、政治权利有所抵触、人身自由遭受约束或缺少稳定居住地及稳定收入来源等情形,则不得提出担任保证人以便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担负保证人职责的人士应当具备以下几点基本资格要求:首先需与本案不存在任何牵连关系;其次应拥有充足的财务偿还能力来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其政治权利也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此外,保证人还必须确保自身的人身自由以及居住地和收入来源的稳定性。若无法满足上述任意一项条件,例如涉及到相关案件、经济实力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政治权利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没有稳定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等情况,则不得被选为保证人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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