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怎么算 依据我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拘留在实践中的最长期限大致如下:普通情形之下的被拘留者,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拘留之后,必须在此后的短短三日内报请本府检察院审查批准是否予以逮捕;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得以适度延长,最长可延展至一日到四日之间。 至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作案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士,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更是能得到进一步的放宽,最多可延长至整整三十日的时间。 而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达到的最长期限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但是最长可能会高达三十日再加上七日的审查批准阶段,总计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通常情形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应为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之日起算三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至一到四个工作日;对于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案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检察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的总时长最高可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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