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保释不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期间可以保释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规,在刑事拘留阶段能否进行保释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倘若涉案人员符合该条款中特定条件之一,例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实行单独适用的附加刑;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同时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状况,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又或者是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释”。 然而,若不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无法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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