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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拆迁行政复议维权
分类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解答

一、如何申请拆迁行政复议维权

依据我国现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若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其指定的措施中规定的期限内,就征用补偿事宜与相关人员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或者在涉及到被征用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确情况时,该房屋征收部门则有义务向做出征拆决定的市、县的人民政策提交报告,并须在征拆范围内进行告示公示。

有关征用补偿的决定应当体现出公平和公正,若被征用人对于该项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完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二、如何申请拆迁

涉及到房产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异地安置方案,即在其他地方为被征用人提供新的居住场所;

其次是回迁安置策略,即原地进行局部改造和修缮后再行入住;

第三种是直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予以替代;

此外,当被征收人满足一定条件时,还可以在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之间自由选择。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案,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负责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依据我国现行严格的法律规定,若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其指定的措施中规定的期限内,就征用补偿事宜与相关人员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或者在涉及到被征用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确情况时,该房屋征收部门则有义务向做出征拆决定的市、县的人民政策提交报告,并须在征拆范围内进行告示公示。

有关征用补偿的决定应当体现出公平和公正,若被征用人对于该项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完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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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6:22:21